重大隱患:電焊工無證上崗!企業被罰4.8萬,負責人被強制拘留!
發布時間:2021-11-02 16:46:34 瀏覽次數:120次
通報一:日常巡查發現一企業9名員工無證上崗,企業被罰4.8萬
5月19日廣東日報發布東莞市蘭博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9名電焊作業人員均無證上崗,在企業車間作業時,被東莞市鳳崗應急管理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并制止。為此,該公司被東莞市鳳崗應急管理分局立案調查,并被處以4.8萬元的行政處罰。
據介紹,鳳崗應急管理分局執法人員在東莞市蘭博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開展日常執法檢查。
“你好,請出示您的特種作業證?!?/span>
在該公司的生產車間,執法人員發現企業員工郭某等9人正在從事電焊作業,一以貫之查看他們的特種作業證。但是,郭某等9名電焊作業人員均未能提供特種作業操作證。屬于無證上崗。
針對此問題,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立案調查。
隨后,東莞市鳳崗應急管理分局依據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對東莞市蘭博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做出人民幣4.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檢查企業安全生產時,若發現企業員工從事特種作業,我們都會條件反射地查看其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睎|莞市鳳崗應急管理分局執法人員強調說,若發現有企業員工無證上崗的行為,首先責令其立即停止工作,消除安全隱患,并依法給予涉事企業處罰。
通報二:對企業無證上崗、證件過期等現象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據了解,去年9月,東莞市應急管理局在全市開展“三項崗位人員”培訓持證情況普查,企業安全培訓、特種作業操作證持證上崗專項執法檢查。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東莞市鳳崗應急管理分局結合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緊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將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持證情況納入日常執法檢查工作中,對企業無證上崗、證件過期等現象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截至目前,該分局累計查處無證或特種作業證過期企業5家,處罰5家,罰款10.3萬元。
通報三:因電焊工無證上崗,企業負責人被強制拘留
近期,寧波市鄞州區東吳鎮一家企業中,因半數電焊工為無證上崗,東吳鎮安監所已立案處罰,企業負責人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
具體情況如下視頻電焊屬于特種行業,在作業時火花四濺,如果操作不慎極易引發火災,因此電焊工持證上崗也是必備條件。2月下旬,東吳鎮安監所在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11名電焊工中,有6名電焊工在沒有電焊操作證的情況下進行作業。
東吳鎮安監所負責人表示:“這家金屬制品企業在我們轄區里屬于規模比較大的企業,由于行業特殊性,電焊工作又是其中一道重要環節。因此,我們在當天上午發現這一情況時就立即告知企業整改。在下午進行‘回頭看’檢查的過程中,我們再次對這家企業進行檢查,但是發現企業仍然沒有整改,還在違規操作?!?/span>
發現這一情況后,東吳鎮安監所立即聯合轄區派出所,對企業負責人開展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東吳鎮安監所已對該企業進行立案處理。據悉,該企業負責人已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
通報四
3月15日,寧波鄞州區塘溪鎮應急管理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企業進行日常執法檢查時,發現某廠房內有1名電焊工正在進行焊接作業,執法人員立即上前核查。經詢問,確認該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涉嫌無證作業。執法人員立即聯系塘溪派出所,將其帶至派出所進行進一步調查。經查實,該電焊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安機關據此對電焊工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
通報五
浙江慈溪市開展工業企業消防安全隱患集中整治行動。針對無證焊接、切割,采取“發現即查處”的強硬手段,嚴懲違規動用明火作業的行為,3月下旬的半月內已相繼查獲5起違規作業事件,相關人員被處予3-10日不等的拘留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電焊作業,為什么一定要持證上崗呢?
無證上崗電焊作業,究竟有什么危害呢?
電焊作業屬于明火施工,存在一定的火災危險性,在焊接作業中,熾熱的火星到處飛濺,這些火星溫度較高,飛濺到或接觸到木材、棉、麻等可燃物上,容易造成火災,當接觸到易爆氣體時很可能還會引起爆炸。
動火作業是指在廠區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一旦違規操作極其容易引發事故。為了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以下動火作業必須遵守的準則,趕緊拿小本本記下來!
電焊氣割安全“十不干”
1
無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焊割
焊工必須持證上崗
無證者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
雨天、露天作業無可靠安全措施,不焊割
雨天容易造成腳下濕滑
發生滑倒或墜落
同時雨天人體電阻較小,易觸電
3
裝過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容器,未進行徹底清洗、未進行可燃濃度檢測,不焊割
容器內部可能產生有毒氣體和有害氣體
未經清洗處理就實施焊接作業
可能導致中毒或者火災事故
4
在容器內工作無12伏低壓照明和通風不良,不焊割
當照明不足時
容易發生誤操作或其他安全隱患
焊接過程中會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和煙塵
在通風不良情況下容易發生中毒事故
5
設備內無斷電,設備未卸壓,不焊割
設備未斷電就進行焊接
會發生觸電事故
壓力容器未泄壓就進行焊接
容易發生氣體或液體噴出
6
作業區周圍有易燃易爆物品未消除干凈,不焊割
易燃易爆物品未消除干凈
容易被火星引燃
7
焊體性質不清、火星飛向不明,不焊割
焊接物體性質不明
易發生不可預見性事故
8
設備安全附件不全或失效,不焊割
電焊機的焊把線、接地線、焊鉗
以及乙炔瓶上的回火閥、易熔塞等附件
是確保焊割作業安全性的重要設施
9
鍋爐、容器等設備內無專人監護、無防護措施,不焊割有限空間或密閉空間內焊割時
必須有專人警戒和監護
以便在發生危險情況時及時處置
10
禁火區內未采取安全措施、未辦理動火手續,不焊割
禁火區內火災風險等級高
在禁火區內實施焊割作業
一般實行(三級)審批制